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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型储能发展征求意见:新能源项目配储不合格 减2倍并网容量

河南新型储能发展征求意见:新能源项目配储不合格 减2倍并网容量

发布日期:2023-04-28 浏览次数:633

4月25日,河南发改委发布《加快我省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储能融合发展,发展目标为到2025年,力争我省新能源配套的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400万千瓦以上。2021年及以后进入年度风光开发方案的新能源项目,严格按照开发方案规定的储能配比建设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投运时间应不晚于新能源项目,如未按要求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同一区域内,储能配比高的新能源项目优先调度,容量比例相同的情况下,储能时长长的优先调度。鼓励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户用分布式、国家扶贫项目除外)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重点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发挥大型储能电站调节能力强、易调度的优势,重点建设容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的独立储能电站。对新能源企业配建的、容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在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基础上,可转为独立储能。

鼓励新能源企业采用“先租后建”的方式配建储能设施,租赁独立储能项目容量的新能源项目,优先纳入年度风光开发方案。长时(超过2小时)储能项目容量配置给新能源项目时,可按比例折算到2小时系统功率,租赁给新能源项目。

为统筹做好储能项目与风光项目开发建设的时序匹配,储能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匹配的风光项目仍未建成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储能项目相应的储能容量可重新选择新能源企业进行租赁。

严格储能容量配置情况考核。对于未按承诺履行新型储能建设责任,或未按承诺比例租赁新型储能容量的新能源企业,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其并网发电容量。风光项目建成投产后,匹配的储能项目仍未建成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风光项目可重新选择储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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