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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积极发展农村户用光伏

广东:积极发展农村户用光伏

发布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659


5月29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2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加快推进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对助推我省“百县千镇万村”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节约与保护优先、集中式和分布式开发并举的原则发展光伏发电。积极发展农村户用光伏,支持各地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旅游开发等,开展光伏发电+景观示范,推动光伏发电与停车场、加油(气)站、充电桩、5G基站以及路灯、座椅等设施一体化发展;结合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光伏开发共建共享新模式,通过土地及屋顶等资源入股、资金投入、吸收劳动力就业等实施项目联合开发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增收。具体措施如规范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结合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研究出台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宣传推广。

原文如下:

王恕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助推广东“百县千镇万村”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电网公司办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今年初,广东省委印发《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我们正在积极谋划相关能源政策,您提出建议非常及时,问题分析透彻,提出的加快推进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有关措施可操作性强,是我们今后开展工作的重要借鉴。

我省光照资源条件一般,属于Ⅲ类资源区(最差的一类),且人工及场地成本高,前期,我省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但随着近年来北方可开发资源逐渐减少,我省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22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规模1590万千瓦,但受山地多、居民房屋建筑样式多样及农村地区房屋产权复杂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户用光伏发展受限。截至2022年底,我省户用光伏装机规模174万千瓦,其中2022年新增户用光伏装机规模74万千瓦,远低于山东、浙江等省份。

一直以来,我省大力支持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发展。一是认真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中“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规定;二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以农户名义备案的光伏项目享受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三是为户用光伏提供简便、高效、及时的并网服务,并网流程仅2个环节、并网环节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含项目建设施工时间),办理资料仅需提供身份证、物业权属证明,并在现场勘查时同步完成购售电协议签订;四是持续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提升电网接纳分布式电源能力;五是全面推广户用光伏代开发票业务,光伏账单实现微信远程推送,为户用光伏代开发票并全过程线上办理结算。

加快推进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对助推我省“百县千镇万村”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节约与保护优先、集中式和分布式开发并举的原则发展光伏发电。积极发展农村户用光伏,支持各地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旅游开发等,开展光伏发电+景观示范,推动光伏发电与停车场、加油(气)站、充电桩、5G基站以及路灯、座椅等设施一体化发展;结合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光伏开发共建共享新模式,通过土地及屋顶等资源入股、资金投入、吸收劳动力就业等实施项目联合开发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增收。具体措施如下:

一、规范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

加强户用光伏备案管理,督促指导各地、电网企业及有关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有关规定;指导各地按照《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规定,开展项目备案,并加强已备案光伏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各地创新备案方式,对于整体设计、统一开发的项目开展整体备案先行先试。

二、结合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前期,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通知,提出联合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工作。我省积极响应,组织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建设方案,并将于近期开展评估,选取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好、开发潜力大、用能需求明确、地方政府及农民积极性高,特别是现有支持政策完备、支持力度较大的县域,申报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和乡村振兴建设,会同试点县进一步建立保障机制、出台相关政策,探索光伏发展新模式,从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研究出台有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您提出的“以农户名义备案的户用光伏项目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有关建议,牵头研究相关政策。一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意见建议,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相关企业和人员争取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利用现有的政策切实为相关企业和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对确实有发生光伏发电购买业务且业务量较大的电网公司,指导各地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委托代征(开)的方式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征税及开票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四、加强宣传推广

加强对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运营、商业模式等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鼓励更多的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推动农村地区的绿色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能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能源局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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