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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光伏帮扶项目指导意见:今后3年内光伏帮扶项目收入稳定在18亿元以上!

山西出台光伏帮扶项目指导意见:今后3年内光伏帮扶项目收入稳定在18亿元以上!

发布日期:2023-08-21 浏览次数:523



为贯彻落实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问题整改暨工作推进会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光伏帮扶项目运行管理,规范收益分配和光伏公岗设置。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山西省加强光伏帮扶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主要亮点:

(一)坚持帮扶属性,持续助力增收。光伏帮扶项目始终把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帮扶农户增收作为首要任务。明确提出今后三年内,全省光伏帮扶项目收入稳定在18亿元以上。

(二)强化资产管理,保障高效运行。健全完善“部门监管-专业运维-群众管护”运管体系,建立资产台账,明确资产权属,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三)紧盯问题整改,规范公岗设置。严格光伏公岗选聘、日常考勤、岗位监管等制度,坚决杜绝岗位虚设、人岗不适、变相发钱、平均分配、泛福利化等问题。

(四)到村光伏收益,集体研究使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光伏帮扶收益由村集体研究分配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原则,坚持鼓励内生发展动力工作导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光伏帮扶项目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强化光伏收益资金监管,规范光伏公益岗位设置,持续发挥光伏产业帮扶作用,确保电站发电效率高、后续运维好、收益分配准、监管主体实,项目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持续稳定增加村集体收入,促进脱贫人口有效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光伏帮扶项目是我省脱贫攻坚期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优质扶贫资产。按照省负总责、市级督导、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遵循国有资产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牵头监管责任。

---坚持帮扶属性。项目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监管,突出光伏项目帮扶属性。光伏帮扶项目要始终把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帮扶农户增收作为首要任务,在充分考虑项目运行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帮扶对象收益最大化。

---坚持科学管护。结合项目资产特点,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加快推进智能化运维管护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提前做好项目资产各类风险防范,确保光伏产业帮扶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坚持群众参与。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拓展延伸光伏产业帮扶项目利益链、增收链。

(三)目标任务。今后三年内,结合电站运行年限和年度衰减情况,全省光伏帮扶项目(含集中式帮扶电站帮扶收益)年度发电收入稳定在18亿元以上。

二、加强项目资产管理科学确权

(四)建立资产台账。列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指标或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建设的村级(联村)电站和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要分类建立资产台账,详细登记电站装机规模、建设地点、设备品牌、施工监理和运维单位、开工并网时间和确权情况等关键信息,确保光伏帮扶项目有账可查、账物相符。

(五)明确资产权属。根据资金来源、收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由村集体出资建设或社会捐赠指定的单村电站,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由各级财政或地方政府债券投入建设的村级(联村)电站,县级结合管理需要可调整确权至项目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平台,按国有资产实施监管。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按投资占比和合同约定确权至县级政府和投资企业。户用电站资产归农户所有。

(六)严格资产处置。在现有资产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框架下,妥善保管村级(联村)光伏电站建设档案及相关资料手续。所有村级(联村)光伏电站要全部购置商业保险,电站保费基本满足电站发生意外损毁后,利用保险理赔金额能够及时修复运营。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资产确需处置、转让的,应向县级光伏帮扶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处置、转让。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不得因权属变更影响帮扶属性。

三、健全监管体系确保稳定运行

(七)落实监管主体。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村级(联村)光伏帮扶电站运行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部门监管--专业运维--群众管护”三位一体村级电站运行管理体系。建立县级智能运维大数据监测管理中心(平台),承担聘用、监督、考评第三方专业运维实效,承办光伏帮扶项目经营性收益结转,负责经常性组织开展光伏帮扶项目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八)保障运营支出。村级(联村)电站发电收入要优先保障运行支出,确保电站始终处于高效率发电状态。电站场地租赁、保险购置、运行维护、平台管理以及关键设备大修或更换等一切运营支出,原则上均从发电收入中列支。除正常运行支出外(税收不计入运行成本),发电收入到村率尽可能不低于85%。因运维不到位的要相应扣除第三方运维费用,必要时可解除聘用合同,更换运维主体。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运维由经营主体负责,接受属地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九)农户参与管护。村级(联村)电站场区清理、环境清扫、组件清洁、日常管护等工作,优先聘用周边农户承担。延伸光伏产业利益链条,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农户参与电站管护,需经过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四、规范收益使用管理促进增收

(十)收益统筹分配。光伏帮扶项目发电收益,原则上由县级统一监管、统筹分配,每年制定项目资金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原则,坚持鼓励内生发展动力工作导向。受益范围面向县域所有行政村和农户,重点向脱贫村、易地移民集中安置区等重点区域倾斜,优先保障脱贫户、监测户。结算到县级平台的发电收益要及时拨付到村,不得长期滞留。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兑现帮扶收益,要按要求及时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规范公岗设置。落实我省《村级光伏公益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要求,健全完善光伏公岗选聘、日常考勤、岗位监管等制度,坚决杜绝岗位虚设、人岗不适、变相发钱、平均分配、泛福利化等问题。原则上每个村光伏公岗数量控制在村内常住人口的20%以内,优先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岗位工资做到按月发放,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十二)坚持“一事一议”。光伏帮扶收益到村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集体研究分配使用。在主要用以开展公益岗位帮扶、小型公益事业帮扶、奖励补助帮扶等基础上,也可用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乡村精神文明和乡村治理等方面。严禁用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负面清单事项。资金使用采取“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组织实施,支持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方式,促进更多农户稳定增收。

五、强化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挥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调度跟进光伏帮扶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强化相关部门联动,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协同各方力量把光伏帮扶项目运营管理抓实抓细。

(十四)强化考评监督。加强对光伏帮扶项目的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对贪占挪用、违规违纪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十五)加大政策宣传。加强对光伏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围绕项目资产管理、后续运维、资金使用,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项目资产管理经验做法和典型范例,广泛宣传光伏帮扶相关政策,提高广大群众对项目管理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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