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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推动新能源加快发展

新疆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推动新能源加快发展

发布日期:2023-12-18 浏览次数:475

12月15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从合规在运公用机组认定、容量电费分摊、各方工作责任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工作要求。

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是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需要,有利于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支撑新能源加快发展,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煤电容量电价政策实施,稳定了煤电企业收益预期,让企业吃下“定心丸”,更加坚定了煤电企业全力做好电力保供的信心和决心。

全文见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23〕705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促进煤电机组加快实现功能转型,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区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合规在运公用机组认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煤电机组的认定和动态调整。煤电机组经过改造后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并完成认定的,自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政策。

鼓励燃煤自备机组按相关规定转为公用机组,符合要求后同等执行容量电价政策。严禁燃煤公用机组转为自备机组。

二、细化容量电费分摊要求

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工商业用户进行分摊。电网企业根据当月煤电机组申报最大出力测算容量电费分摊金额,结合工商业用户预测用电量,计算分摊标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容量电费分摊”科目单独列示,随月末发布的次月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一并公布。

电网企业结合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考核结果,计算实际容量电费,纳入月度购电费一并向煤电机组结算。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考核扣减的容量电费,及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偏差产生的损益,纳入次月系统运行费滚动清算。

三、明确各方工作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动态及价格变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用合规机组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疆电网调度的兵团辖区内公用煤电机组,经兵团相关部门认定后,相应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政策。

电网企业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开展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和考核,做好容量电费测算、结算及信息统计等工作,按季度向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用户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等情况。发电企业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机组最大出力,根据调度机构指令提供机组出力。

各地督促当地煤电机组按照“三改联动”要求,加快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及时提请能源主管部门对完成改造机组进行审核认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14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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