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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乡村振兴”大有可为!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第一批)名单发布

“光伏+乡村振兴”大有可为!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第一批)名单发布

发布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466


12月2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河北省围场县、山西省浮山县、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吉林省蛟河市、江苏省溧阳市、浙江省安吉县、安徽省长丰县、福建省云霄县、山东省文登区、河南省唐河县、湖北省天门市、湖南省沅陵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四川省康定市、陕西省澄城县为第一批15个符合条件的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

此前,国家能源局等四部委就发布了《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

提出重点任务之一为推动农村能源供给革命,建立可再生能源多元供能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就地就近开发和利用。按照集中开发和分散发展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多能互补,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加快风电、光伏发电建设开发。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空间资源,积极推进风电分散式开发。结合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推进,鼓励利用新建住宅小区屋顶、厂房和公共建筑屋顶、农民自有建筑屋顶、设施农业等建设一定比例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生物质发电项目,有效处理各类有机废弃物的同时,支撑试点县绿色电力持续、稳定供应。

探索建立农村能源发展共享机制。统筹农村能源革命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新新能源投资建设模式和土地利用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融合共建。鼓励有资金、技术和建设经验的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选择合适新能源品种和发展模式,为县、乡镇、村提供一揽子供能用能解决方案。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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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能综通新能〔202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农村能源革命是加快农村地区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实现农村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2018年,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河南省兰考县开展全国首个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截至目前已在多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农村能源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积累改革试点经验,根据《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3〕23号),经地方申报、专家评估和部门审核,确定了第一批15个符合条件的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河南省要进一步深化兰考县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本批试点县所在省(区)要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目标和重点工作,加大组织领导、部门协调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如期完成试点任务。要完善支持保障政策,明确责任分工,有序推动各项建设任务,因地制宜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和体制机制,提升清洁能源供给能力和消费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试点县要立足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实践,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商业化运营的农村能源革命新模式。在确保建设目标的前提下,可结合试点推进情况动态调整试点实施方案。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
  三、加强项目管理。依法依规做好试点建设项目的纳规、审批、建设等相关工作,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但不作为项目纳入相关规划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依据。优先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开发主体,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现有相关项目核准(备案)、电网接入等相关工作。
  请本批试点县所在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密切跟踪试点建设进展,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做法,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报送上年度试点建设情况。试点县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国家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试点建设中的成熟模式和经验做法。
  附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名单(第一批)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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