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印发整村(社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以村(社区)为主体,通过自投或委托国资、民营光伏项目投资企业投建运营的模式进行开发。
以居民自愿选择为前提,在各村(社区)、居民自建房、代建联排住房、工业园区、学校、医院等屋顶资源上采取多户集中并网模式安装建设。单个整村(社区)光伏项目总装机规模不少于0.5兆瓦,其中居民屋顶光伏不少30户。
以强村富民促共富为原则,通过光伏项目每年产生的收益,助力居民增收。合同期内每户安装光伏的居民可按装机容量每千瓦每月免费用电不少于20千瓦时(只针对居民部分)。免费用电结算方式:每千瓦时按0.538元计算,具体由项目法人单位每月以电费账户转账方式与安装光伏的居民进行结算。其余收益归村(社区)集体所有。
关于公开征求《嘉善县整村(社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共富光伏农业提升工程”创新引领工作方案》,按照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村(社区)集体分布式光伏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助力我县共同富裕建设,特制定本试点方案,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12日前反馈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
附件:《嘉善县整村(社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2日
嘉善县整村(社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系列决策 部署,按照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村(社区)集体分布式光伏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助力我县共同富裕建设,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将“碳达峰、碳中和”与促进共同富裕有机结合,加强统筹规划,注重支持引导,创新发展模式,强化试点带动,有效助力我县绿色低碳村(社区)发展,实现绿色低碳共同富裕。
二、工作目标
结合美丽乡村、“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建设,统筹推 进我县村(社区)屋顶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建设,进一步转变用能方式,优化能源结构、提升利用效率,助力共同富裕。力争到2025年底,全县建成一批整村(社区)光伏示范项目,努力打造共建共用共享绿色能源的“嘉善样板”。
三、试点范围
本方案支持的试点范围为县域内的村以及农村社区(简称村〈社区〉),试点数量不多于5 个。
四、建设模式
(一)开发模式。以村(社区)为主体,通过自投或委托国资、民营光伏项目投资企业投建运营的模式进行开发。
(二)建设内容。以居民自愿选择为前提,在各村(社区)、居民自建房、代建联排住房、工业园区、学校、医院等屋顶资源上采取多户集中并网模式安装建设。单个整村(社区)光伏项目总装机规模不少于0.5兆瓦,其中居民屋顶光伏不少30户。
(三)收益分配。以强村富民促共富为原则,通过光伏项目每年产生的收益,助力居民增收。合同期内每户安装光伏的居民可按装机容量每千瓦每月免费用电不少于20千瓦时(只针对居民部分)。免费用电结算方式:每千瓦时按0.538元计算,具体由项目法人单位每月以电费账户转账方式与安装光伏的居民进行结算。其余收益归村(社区)集体所有。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落实、跟踪推进、疑难会商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整村(社区)光伏建设。各镇(街道)要加强排摸,对符合光伏安装条件的村(社区)、居民自建房、代建联排住房、工业园区、学校、医院等屋顶资源进行统计汇总,并根据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组织村(社区)完成年度试点开发任务。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整村(社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
(二)强化项目建设。光伏项目法人单位要牢把项目质量关,严格按照光伏项目开发有关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项目建设完成后运行正常。同时项目法人单位要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整村(社区)光伏项目的后期运维,对于项目由于安装所导致的屋顶漏水或者项目运行中的质量等问题要进行及时维修,确保项目运行正常,提高居民使用体验并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等安全。
(三)强化要素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分布式光伏发展扶持政策,优化分布式光伏接网、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对新增的整村(社区)光伏推进项目按照500-800kw(含)、800-1000kw(含)、1000kw以上的,分别给予村(社区)集体一次性补贴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由县财政保障。金融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套,金融机构要主动开发相关低息贷款产品,提供资金支持。供电公司要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和接网服务等工作。
(四)强化氛围营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总结宣传整村(社区)推进分布式光伏的意义、阶段性成果、典型性案例等,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低碳绿色共同富裕经验做法。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项目并网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