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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集中式风光通过“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

黑龙江:集中式风光通过“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

发布日期:2024-12-19 浏览次数:6

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

根据通知,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

(一)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 (1)燃煤机组 参与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的国网黑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 心直调的公用燃煤机组均以机组为单位参与现货市场。其 中: 1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竞价燃煤机组,通过“报量报价” 的方式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竞价;10 万千瓦以下的为非竞价燃煤机组,依据供热、供汽 需求以及中长期合约情况申报D日分时发电需求曲线,经 电力调度机构依据审核后,在现货市场中优先出清。 (2)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场站 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场站(不含扶贫光伏电站,下文简 称“新能源场站”)以场站为单位通过“报量报价”的方 式参与现货市场。 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满足相关独立储能要求时,与发 电单元协商一致后,可自愿按照黑龙江省有关规定转为独 立储能运行,并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

省内电力直接交易中,年度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形成的合同实行全电量 “风(光)火捆绑”交易。用电侧与火电达成交易后,再 按照一定比例与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达成交易, 形成“清洁能源+火电”的捆绑交易。

全文见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现将《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期间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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